第1060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_我的手提式大明朝廷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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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1060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(第2/3页)

办案,须官府查实其贪腐行为。」

    「此後,若官员财产异常,官府可令其自行说明来源。若说不清,便是有罪。此乃将举证之责,部分转移至涉事官员。」

    李一元沉思片刻。

    李一元说道:「此议甚善,直指赵有德这类巧宦之要害。其财产来路不正,又不敢明言,在此条之下,必现原形。」

    李一元也提出顾虑。

    李一元说道:「然此律若立,执行须慎。如何界定明显超过」?官员或有祖产、妻族嫁妆、友人馈赠,若一律要求说明,恐滋扰过甚,反使清廉官员畏首畏尾。」

    苏泽答道:「此故需明确细则。祖产、嫁妆等,须有历年契书、公证文书为凭。友人馈赠,若价值超过常情,如年节赠礼银钱过百两,亦需说明缘由。细则可定,日常人情往来小额赠礼不计,然大宗财物转移必录。」

    「此外,可行申报之法。」

    李一元问道:「申报?

    苏泽说道:「若是有上述大额所得,官员可将所得向上级官府申报备案,日後核查时,完成申报便无碍了。」

    李一元点头,苏泽的考虑很周全了。

    但是他还是说道:「此律易引朝野争议。或有言,此乃有罪推定」,违背疑罪从无」之理。赵有德之辈,更会以律法严苛、迫害官员」为辞,煽动舆论。」

    苏泽正色道:「李阁老,此事我已有虑。须在律文前言或官方释法中阐明理据,有关赵有德这番诡辩,我会在报纸上驳斥。」

    李一元这下满意了,其实他要的就是这个。

    苏泽是当世大儒,他先在报纸上宣扬法条的合理性,接下来出台法律的阻力就要小很多。

    毕竟法律是一种共识,如果不能达成共识,法条就算是写出来,也不过是废纸罢了。

    苏泽继续说道:「此律最终目的,非为罚人,而为震慑。使官员知,非仅贪污受贿有罪,凡财产来路不清,亦难逃追查。」

    「如此,可收预防之效,令赵有德之流不敢肆意钻营。」

    「防腐是为了挽救官员。」

    李一元抚掌。

    李一元说道:「子霖思虑周全。此律若成,实为吏治清朗之一大利器。然修订《会典》,增补律条,程序冗长,非旬月可成。」

    苏泽说道:「下官知此事需时。然眼下京察在即,赵有德之事已发,正可藉此契机,先以草案形式,呈报内阁及陛下,说明立律之必要。」

    「同时,六科都察院可在现行职权内,对赵有德等嫌疑者,加强财产审查,若发现重大疑点,虽无来源不明罪」之名,亦可依事有可疑、操守有亏」为由,先让给事中和御史们行动起来,不必拘泥於京察。」

    李一元说道:「此乃稳妥之法。既应眼前之急,又谋长远之规。我可即日召集编纂馆精通律例之编修,着手草拟官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」条款,力求条文严谨,理据充分,细则可行。」

    苏泽起身拱手。

    苏泽说道:「有劳李阁老。此事关乎吏治根本,若能速成草案,於京察期间呈上,既可震慑宵小,亦为日後立法奠定基础。」

    李一元还礼。

    李一元说道:「这也是本阁老分内之事。我即刻安排。另有一议,此律草案拟成後,可先小范围徵询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意见,完善後再报内阁,以免疏漏。

    苏泽称是。

    苏泽离开编纂馆後,李一元当即召来三名资深编修。

    李一元说明了苏泽的提议与立律要旨。

    李一元要求三人依据《大明律》体例,参照历代监察法规,草拟「官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」条文,并附详细立法理由与执行细则说明。

    李一元强调,条文须明确罪名定义、触发条件、调查程序、罚则等级,并特别注意防范权力滥用,保障官员合理权益。

    编修们领命,开始查阅律典、整理案卷。

    李一元亲自督策,要求十日之内完成初稿。

    苏泽径直前往内阁值房求见首辅高拱。

    值房文书见是苏尚书,立即通报。

    高拱正在批阅奏章,闻报搁笔,命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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